企业如何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09 16:46) 点击:493 |
企业如何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 综合《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失业保险工作中,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无论经营好坏,无论其职工失业风险的大小,都是缴费义务的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按规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目前,城镇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登记义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缴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如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发生变动的,应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报义务。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义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七)为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明的义务。 《失业保险条例》要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这是每个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要做的工作。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工种、工作时间、工资级别、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 (八)告知义务。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主动告知本单位的失业人员,他们有权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告知其申请地点和申请机构。 (九)通报义务。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十)配合义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该主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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