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劳动仲裁?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10 10:43) 点击:172 |
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纠纷,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仲裁时效 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 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内提出。 3、管辖 郑州市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通常情况下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与下列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由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1)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在省级、市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2)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中央部属、行业管理驻郑企业及外地企业 驻郑分支机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除上述区劳动仲裁和 市劳动仲裁管辖外,还有少量劳动争议案件由河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管辖,详见《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4、申请和受理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送达的开庭通知所载明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进行庭审。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劳动者的最后意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 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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