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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4 13:58)    点击:150
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1、学会发现法律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严格执行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的,不予支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 (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一)国家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给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晋级,不得评为先进;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以上的,开除公职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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