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原则是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07 13:41) 点击:214 |
劳动争议调解原则是什么? 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要特别注意遵循以下专有原则: 调解自愿原则。尽管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程序中也要遵循这一原则,但在用人单位调解程序中,该原则体现得最为充分。首先,调解程序的提起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因此用人单位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其次,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点与仲裁调解是不同的。另外,不言而喻的是,调解和其他程序一样,调解中要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民主协商原则。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作为用人单位内部群众性调解组织,没有任何行政权和准司法权,加上调解程序是一个自愿性程序,这就需要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调解委员会要注意加强协商和沟通,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调解委员会要通过良好服务提高劳动争议办案效率,尽量把纠纷解决在用人单位基层。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不管案件具体情形,一味强调用人单位“内部消化”,不往外捅。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就要及时结案,不耽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尊重当事人向其他机构依法申诉的选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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