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张晓凤
张晓凤律师
重庆 璧山县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晓凤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三起交通事故案例提醒 小心驶得万年“车”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11 14:36)    点击:260

  三起交通事故案例提醒 小心驶得万年“车”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心存侥幸、醉酒驾车的洒驾案,被告人陈某因喝啤酒驾车回家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介绍33岁的陈某今年5月1日在沙雅县金桥超市附近和朋友喝完啤酒后,因喝酒的地方离家不远,怀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当车行驶至金桥超市前路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对陈某抽取血样进行检验后发现,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06毫克,而法律规定醉酒标准为一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陈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在道路上行驶,虽未造成损害结果,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有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示开车与喝酒二者水火不容,即便自己认为喝了点啤酒或者自己的酒量很好、驾驶技术很过硬,也不能怀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因为这会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带来威胁,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 获刑三年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肇事者刘某因害怕法律的制裁,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

  案情介绍2013年8月6日13时,刘某驾驶无号牌装载机铲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沙雅县某路段时,与后方杜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当场死亡及两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离开现场。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审判沙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并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同时已向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即时履行了该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作出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

  出了事故 你退我让好商量

  “保险公司陪给我的这1万元钱我不要了,事故是我造成的,这1万元钱就算我给李某的补偿!”在沙雅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室里买某郑重地说。李某也半开玩笑的说:“领完钱后我请你吃饭!”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为维吾尔族的被告买某一次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了交通事故,致使汉族原告李某重度伤残,也因此次交通事故,两人成为了好朋友。

  案情介绍2013年6月24日,买某驾驶自己运营的出租车超速行驶,当车辆行驶到沙雅县乡村某路段时,没有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与其前方同方向行驶往左转弯的李某驾驶的无证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伤。买某驾驶的出租车在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20 万元。此次事故,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次事故致李某受伤,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3天,住院期间买某为李某垫付医疗费11436.59元。经鉴定:李某膀胱破例,结肠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 10级伤残;骨盆多发性骨折及内固定术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股神经重度损伤,评定为8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骨盆多发性骨折及内固定术后,在适当时期需取除内固定装置,约需人民币 10000元;因交通事故致膀胱破裂、结肠破裂修补术后,骨盆多发性骨折及内固定术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股神经重度损伤。

  出院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买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摩托车修理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两个不满10岁的孩子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9.51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很快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财险公司赔偿李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摩托车修理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各项损失共计132000元;买某已赔偿给原告李某的11436.59元的医疗费,不再要求原告李某返还,算作给原告李某造成残疾的精神抚慰金;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李某不再向买某主张任何民事赔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晓凤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晓凤律师,张晓凤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晓凤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58053254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晓凤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璧山县律师 | 璧山县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晓凤律师主页,您是第3218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