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17 15:32) 点击:179 |
【案情】甲男乙女离婚,法院判决甲的房产归女儿丙、儿子丁共有。但是并未析产,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乙和丁私自将房屋出售,未通知丙,也没有给丙相应房款,丙能否主张权利?现在的购房人戊知道房屋的共有情况,要承担责任吗? 【答复】依照判决,该房屋属于丙丁共有。丁未经丙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侵犯了丙的共有权。对于共有房屋的出售,必须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否则,共有权人可区别情况主张权利。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丙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只能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共有权人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这里的“平等所有权”,是指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没有份额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承认买卖关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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